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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萧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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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涉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1-05-09        浏览次数:170        返回列表

核心内容:一段时期以来,一系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或其他侵权纠纷案件都在不同程度上、不同范围内引起了社会关注。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典型案例中,三起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指出,部分案件在审理期间乃至判决作出后,社会舆论都给予了较大的关注,不同媒体给出了不同的评价,有的甚至是较具负面性的评价,案件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得到舆论的理解和支持。

该负责人强调,这一些案件以及它们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借鉴意义是,无论社会舆论如何评价,只有详细审阅双方当事人证据、认真听取双方辩论的法官才最有可能做出公正的判决。进而言之,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

三起典型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如下:

一、陈XX人身损害赔偿案

杜XX(88岁)与陈XX(小学学生)系同村村民,2009年1月4日在双方住房附近的街道上,陈XX将杜XX撞倒在地。杜XX被送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心房纤颤;2、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121.85元。半年后,卫生所再次诊断为右下肢骨折,合伴感染。同年8月17日,杜XX去世。杜XX亲属要求陈XX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94145元。陈XX一方辩称,陈XX是要去上学时发现杜XX躺在水沟里,主动上前要把她扶起来,根本没有撞倒杜XX,其行为完全是助人为乐。法院审理查明……【详情】

二、吴X东、吴X芝与胡X明、戴X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11月X日,吴X东驾驶吴X芝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全宽6米的机非混合车道超车时,与胡X明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妻戴X球)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失控侧翻致胡X明及戴X球二人受伤,随后吴X东送二人至医院治疗。

双方就吴X东是否谨慎驾驶及其所驾摩托车与胡X明所驾电动自行车是否发生刮擦及碰撞,各执一词。交管部门对事故成因及责任无法认定。超车过程中,胡X明车辆靠道路右侧行驶,距道路右边半米左右,吴X东车辆距离道路右边一米多远,两车横向距离为40—50厘米。吴X东超车时为五档,迎面有一黑色轿车快速驶来,吴X东称感觉有点危险。事发现场道路平坦,事发时除黑色轿车外无其他车辆经过。事故车辆经检验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吴X芝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二审认为,吴X东驾驶三轮摩托车超越胡X明电动自行车时,其车速较快;结合吴X东超车前未注意到对向快速驶来的黑色轿车看,可以认定……【详情】

三、许X鹤与王X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9年10月X日中午,许X鹤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轿车并道时,与违法翻越中心隔离护栏的王X芝发生交通事故。王X芝倒地受伤,造成右下肢受伤。现场勘查显示,许X鹤所驾车辆停在中心隔离栏边的第一条车道,车辆左前部紧挨中心隔离栏,左前轮压着中心隔离栏桩基,车辆与隔离栏呈约45度夹角。许X鹤称王X芝属跨越护栏时被绊自行摔伤,与己无关。因无现场证人及直接证据,当地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并未对该起事故责任予以划分。王X芝起诉请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16万余元。二审期间,经王X芝申请并经征询双方意见,审理法院依法选择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王X芝的伤情成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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